行政檢察助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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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會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1日,山西省陽曲縣原國土資源局對某村民委員會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新農村住宅樓的非法占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村委會處以罰款,共計3.93萬元。如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因該村民委員會未自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認的義務,陽曲縣原國土資源局經催收后,向陽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6年9月21日,陽曲縣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陽曲縣原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作出裁定后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將該執行案件移送該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陽曲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陽曲縣法院在審查陽曲縣原國土資源局對某村民委員會違法占地非訴執行一案存在違法情形。2018年5月4日,陽曲縣檢察院作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院將本案移送執行機構。2018年5月8日,陽曲縣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書面回復表示認真整改。目前案件已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經法院行政審判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不需要申請人再次向法院申請。該案的成功辦理,促進了法院對行政非訴法律文書的依法執行,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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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欠繳土地出讓金非訴執行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8日,山西省長治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掛牌方式競得平順縣“濱河花園”住宅小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項目竣工后,平順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認定“濱河花園”超出規劃建筑面積,于2009年向平順縣原國土資源局送達《關于對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濱河花園”商品住宅小區變更規劃,提高容積率處罰決定的函》。平順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委員會研究決定: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補繳土地出讓金55.11萬元。后該公司繳納32.13萬元土地出讓金。平順縣原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達《補繳土地出讓金告知書》,并于同年9月4日責令該公司于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剩余的22.98萬元土地出讓金。2018年9月26日,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補繳出讓金10萬元整。
2019年3月20日,平順縣原國土資源局對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達了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該公司向原平順縣國土資源局請求緩交土地出讓金。2019年5月8日,平順縣自然資源局向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復函,同意該公司在接到復函5日內向平順縣自然資源局寫出書面承諾后緩交土地出讓金,緩交截止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2日,平順縣自然資源局再次向長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達了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要求該公司接到催告書十日內補繳出讓金12.98萬元。截至2019年9月6日,該公司仍未完全履行繳納義務,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19年9月19日,平順縣檢察院向平順縣自然資源局發出督促履職非訴執行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平順縣自然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向平順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0月31日,平順縣法院立案受理,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目前,被執行人已全部補繳剩余的土地出讓金,該案已執結完畢。
【典型意義】
非訴執行監督是執行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表現。檢察機關應及時跟進監督,并積極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為國家追回國有財產損失。此案的辦結對促進土地出讓金的及時征收,規范用地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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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養雞場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基本案情】
山西省陽城縣某養雞場非法占地一案由陽城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陽城縣檢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陽城縣原國土資源局提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查處某養雞場違法占地行為。
陽城縣原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對某養雞場違法占地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負責人郭某限期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1.8萬元。
2018年11月20日,陽城縣原國土資源局對郭某依法進行了催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陽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陽城縣法院2018年12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陽城縣原國土資源局于2019年1月8日向陽城縣法院遞交了執行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陽城縣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執行。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19年6月26日,陽城縣檢察院向陽城縣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嚴格執行案件辦理期限規定,采取有效執行措施,確保案件的有效執行。陽城縣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及時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失信告知書等,并及時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2019年8月2日該案執行完結。
【典型意義】
本案中,針對陽城縣法院對已作出準予執行裁定的執行申請,長期未立案執行,不僅造成案件執行不能,還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檢察機關及時發出檢察建議,促使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采取執行措施確保案件的執行,既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了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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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山西省壺關縣自然資源局以某石膏線廠非法占用土地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該廠退還非法占用土地9.67畝并拆除地面新建物及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該廠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018年9月10日,縣自然資源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法院以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未依法告知被執行人救濟權利為由裁定不予執行。壺關縣自然資源局收到法院裁定后一直未作進一步處理。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壺關縣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項行動中發現該案線索,并深入涉案企業實地走訪調查發現,石膏線廠所占土地原系該縣某水泥廠用地,該地塊已于1989年經縣政府批復取得土地手續。據此,壺關縣檢察院2020年1月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原處罰決定書,維護涉案企業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通過辦理該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在依法收集證據、規范辦案的同時,不能拘泥于“就案辦案”,應在監督中持續跟蹤問效,主動協調相關部門為企業正常復工復產開辟綠色通道,有針對性地解決堵點痛點,及時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