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執法權下放須答好三道題
連日來,新《行政處罰法》備受關注,其亮點之一是將部分執法權下放鄉鎮和街道,為推動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提供了法律依據。
鄉鎮和街道是最基層的行政組織,承擔著各種屬地監管責任,也處于發現各種違法行為的最前線。但長期以來,行政執法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F行《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因此,有責無權的鄉鎮和街道,一直處于“誰的孩子誰來抱”和“抱不好就追責”的尷尬境地。
新《行政處罰法》提出將部分執法權下放鄉鎮和街道,無疑從法律上打通了行政執法的“最后一公里”,實現了鄉鎮和街道責權相當。其實,早在2019年1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就提出,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執法行政機構,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
撤所放權,是大勢所趨。去年以來,一些地方通過直接下放和委托的方式,正在將部分行政處罰權逐步下放到鄉鎮和街道。比如,廣東將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在鄉鎮和街道改革中,有的地方也提出除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市場監管所外,其他監管執法原則上整合到鄉鎮和街道組建成立的綜合執法隊伍,由相關縣級職能部門分別按權限授權委托監管執法。
筆者以為,在下放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權時,關鍵要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具體下放哪些行政處罰事項,二是如何理順和明確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與鄉鎮和街道的執法職責和邊界,三是如何做好日常執法工作銜接。
根據自然資源領域執法的特點,在土地執法方面,除非法批地外,其他的大部分行政處罰事項都可下放;規劃執法方面,主要下放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涉及臨時建設的行政處罰;礦產執法方面,主要下放對非法開采、無證勘查和涉及保護類的行政處罰;測繪執法方面,主要下放對測量標志保護類的行政處罰;林草方面,主要下放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處罰;海洋執法目前不適合下放鄉鎮和街道,應在地方層面加快推進建立統一的海洋執法隊伍。
在職責分工和執法邊界方面,下放部分行政處罰權后,應明確由鄉鎮和街道負責日常執法巡查、制止,履行法律規定和下放清單中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查處職責,負責上級交辦的違法線索核查處置、土地和礦產衛片圖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和執法專項整治行動相關工作,協助做好縣級以上政府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h級自然資源部門主要承擔未下放鄉鎮和街道的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事項,負責查處市級以上重點項目、跨鄉鎮和街道區域違法用地案件,對鄉鎮和街道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與此同時,下放執法權后,如何做好日常執法工作的銜接也尤為重要。一要同步推進撤銷基層自然資源所和下放行政處罰權,過渡期內可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展聯合執法,以防脫節。二是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對鄉鎮和街道執法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及時協調解決各類執法爭議和問題。
一直以來,權力下放都伴隨著權力能否接住用好的問題。將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權直接下放鄉鎮和街道,既要態度堅定,也要穩妥推進,充分考慮鄉鎮和街道的承接能力,既不能不放,也不能一放了之,做好定期評估,堅持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切實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