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程序及時限要求
一、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程序主要包含:線索發現-線索核查與違法行為制止-立案-調查取證-案情分析-案件審理-處理決定-行政處罰-送達-執行-移送-結案-立卷歸檔等程序,具體處理程序詳見附件。
二、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辦理時限要求
按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定,通常將案件辦理的核心內容分為查處、送達、執行和移送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工作時限有不同要求。
(一)查處階段時限要求
1. 執法監察工作機構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呈批表》,報分管領導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予立案。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
2. 案件調查工作。時限:20日內完成。
3. 案件審理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提出陳述和申辯理由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時限:3日內完成。
5. 從立案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限:60日內完成。
6.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報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立案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限。時限:可延長至90日內完成。
(二)送達階段方式及時限要求
國土資源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傳真或電子郵件信息送達、委托或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其中公告送達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已送達。
(三)執行階段時限要求
1.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
2. 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時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
3. 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時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
4. 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時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個月屆滿后。
5.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限:催告10日后,9個月屆滿前。
(四)移送階段時限要求
1.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由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收到報告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辦理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移送手續。
2.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紀律責任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后,應當依法及時移送監察、任免機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決定(處理決定呈批)移送的,應當制作《行政處分建議書》,附具案件調查報告、處罰或處理決定、有關證據材料,在移送決定批準后10日內辦理移送手續。